2003年12月,西雅图市政府通过11464号垃圾法令,该法令分两个阶段实施。第一阶段:从2004年3月开始,禁止居民倾倒含有纸、纸板、金属罐、玻璃瓶和庭院修剪物等可回收再利用的垃圾;禁止企事业和商业单位倾倒含有纸、纸板和金属等可回收再利用的垃圾。这些废物必须分别存放在专用的回收容器中,如果在普通垃圾中发现可回收物,垃圾收集人员将不予收集。当转运站的验收人员发现用户自行送来的垃圾中含有可回收物时,令其就地分拣直到合格为止。第二阶段:从2006年1月1日起,违反此法令者予以罚款,企事业和商业单位罚款最高可达250美元;独户居民家庭的垃圾将不予收集直到合格为止,住公寓楼房的居民家庭集体罚款50美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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